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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发布2023年度河道采砂计划,新增3个可采区,开采总量16.8万吨!

2023-07-18来源:南昌县人民政府

南昌县2023年度河道采砂计划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实地勘测、充分论证,结合南昌县实际,拟定南昌县2023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要求,以保证河道行洪、交通航运、饮用水源安全、生态治理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方针,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切实处理好河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实现河砂资源依法、科学、有序、规范开采。
 
  二、法规依据
 
  根据《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批复的《江西省“五河”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2022-2023年)》《南昌市抚河故道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开采计划
 
  我县所涉可采区共计12个,其中:省管河道赣江5个、抚河4个,市管河道抚河故道3个,依据《南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昌市2023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的通知》(洪水政法字〔2023〕2号)要求,市管河道抚河故道由我县编制年度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据此,拟将我县抚河故道段3个可采区列入2023年开采计划,并对列入开采计划的可采区按年度实施方案进行有序、规范开采,可采区计划开采实施的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数量、规模控制等情况如下:
 
综上,南昌县抚河故道段计划控制开采总量16.8万吨。
 
南昌县2023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河砂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县2023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县采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已批准的《江西省“五河”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2022-2023年)》和《南昌市抚河故道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3)》(以下简称《采砂规划》)确定南昌县可采区赣江5个、抚河4个、抚河故道3个,共计12个,由于省管河道赣江、抚河由南昌市水利局编制相应河道的年度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列入南昌县2023年开采计划的可采区3个,拟在年度实施方案中实施的可采区3个,具体如下:
 
  1.抚故1可采区:采区位于南昌县近港抚河边滩,靠近堤脚处略高。丰水期在河水位以下,枯水期大部在河水位以上,采区所处河段左岸有红旗联圩,右岸为长乐联圩,采区布设于河段凸岸,形状呈梯形,采区面积0.07㎞2,控制开采高程(黄海)11.50m。
 
  2.抚故2可采区:采区位于南昌县百亩抚河边滩,靠近堤脚处略高。丰水期在河水位以下,枯水期大部在河水位以上,采区所处河段左岸有红旗联圩,右岸为长乐联圩,采区布设基本与河道水流方向一致,形状三角形,采区面积0.10㎞2,控制开采高程(黄海)11.30m。
 
  3.抚故4可采区:采区位于南昌县胡华村北面抚河边滩,地面较平坦。丰水期在河水位以下,枯水期大部在河水位以上,采区所处河段左岸为棠墅港左堤,右岸为长乐联圩,采区布设于河段凸岸,形状呈梯形,采区面积0.04㎞2,控制开采高程(黄海)10.00m。
 
  二、采砂许可决定
 
  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经核准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期内(以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时间为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全县河道采砂申请。采砂申请者必须具备《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政公用集团相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文件精神,采砂许可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由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南昌赣昌砂石有限公司从2017年开始十年统一经营管理权限(以下采砂业主均为赣昌公司),河道采砂许可为一年一许可,同时执行南昌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南昌市河道采砂按周年许可采区的通知》(洪采砂字〔2022〕2号)文件精神。
 
  三、采区现场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县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县水利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联圩河道堤防中心主任、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担任副组长,相应的河道堤防分中心、县水政监察大队现场监管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和解决采区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二)加强联合监管
 
  在采区开采过程中,县水政大队大队长为现场监管总调度,由县水政大队1名副队长带队,负责对采区实行现场旁站式监管,严格落实“五定”要求,人员到岗到位,联合公安、采砂业主、相关乡镇政府及河道堤防分中心现场监管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采区的现场监管,使采区开采科学有序、规范、合法。
 
  (三)强化监管职责
 
  1.现场监管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名,每天开采前统一前往可采区现场监管,停采返回。?
 
  2.监管好采区作业船舶的统一管理工作,检查采砂船舶是否取得采砂许可,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
 
  3.督促采区业主建立和落实作业台班记录制度,逐日统计采砂总量,做好采砂联运单的管理并汇总报县采砂办。?
 
  4.督促采区业主维护可采区的正常作业秩序和严格执行昼采夜停制度,每天8:00—18:00为作业时间。
 
  5.切实加强对各可采区的定期动态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控其动态变化,防止超范围、超量、超深采砂等现象发生。
 
  6.督促采区业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堆放砂石、处理弃料以及落实堆砂场退出后的生态环境恢复等环保措施。
 
  7.对采区业主在采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协调。
 
  四、河道保护措施
 
  (一)禁采区、禁采期、可采区划定
 
  根据禁采区划定的原则以及河砂开采的控制条件,结合河段的实际情况,划定禁采区;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划定禁采期;河砂开采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工程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不利影响较小的区域规划为可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二)弃料处理
 
  1.加固岸基,划定渣石堆放范围,将筛选遗弃骨料废料沿岸边堤脚堆放,稳固薄弱地段河段,利于稳定河势。
 
  2.对采砂过程中产生的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内,其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3.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三)计划开采量、开采时间及深度控制
 
  1.根据省、市关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砂有关会议精神(洪采砂办〔2020〕字13号)等,确实保障南昌县重大重点项目用砂和砂石市场稳定,2023年计划开采量以《采砂规划》年控制开采量为开采量。
 
  2.可采区开采,夜间18:00至次日8:00为禁采时段,以自然河床为基准,采砂深度不得超过《采砂规划》控制高程。
 
  (四)采砂方式及机具控制
 
  1.采砂方式:
 
  (1)对于常年水深的河段,多数采用水采,在河水浅或经常干枯的河段,以及常年露出水面的边滩、沙洲,则可采用旱采,根据历年水位数据,以枯水期、丰水期时间段明确开采方式,抚河故道南昌县所属可采区,在枯水期间(每年9月-次年3月)可采用水旱结合的方式实施开采(旱采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丰水期间(每年4月-每年8月)采用《采砂规划》规定的方式实施开采。
 
  (2)如遇因采区和采区通道内存在覆盖层或障碍物导致采砂船舶无法安全进入采区作业时,统一调配有作业能力的船舶(机具)经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对采区内及进出采区通道内的覆盖层或障碍物进行清理,清理产生的淤泥不纳入总量控制,清理产生的砂石纳入总量控制。
 
  2.采砂机具:
 
  (1)采用水采方式时,按《采砂规划》确定的采砂船型号实施开采;采用旱采方式时,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机具实施开采,采砂机具的功率按《采砂规划》及相关规定执行。
 
  (2)采砂船舶(机具)数量根据《采砂规划》规定进行配备,如因年控制开采量调整,采砂船舶(机具)数量不能满足开采需求,经相关水行政主管同意或备案后,可根据实际开采量相应进行调整。
 
  (3)如遇许可的采砂船舶出现故障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作业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后,根据船只使用规定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替代作业。
 
  (五)安全措施
 
  1.在汛期出现大雨及洪水(从涨水~洪峰~落平)或水库泄流之前,砂场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同时,现场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雨情、汛情,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2.采砂现场开展挖掘、分筛、运输、储存和出售等采砂活动以及用油、用电等均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和作业。
 
  五、影响水生态环境的防范措施
 
  为规范采砂管理,减少河道采砂对水生态的影响,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 可采区在许可前均按《采砂规划》项目环评提出的要求组织落实,在涉及水环境较敏感水域,充分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
 
  2.对作业的采砂船舶严格管理,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等环保设施,严禁作业人员的生活污水和船舶的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直接排入河内。
 
  3.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力度,提高采砂作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的生态保护规定,严禁在采砂河段进行捕鱼或从事其他有碍生态保护的活动。
 
  六、社会风险控制
 
  1.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采区规划设置的可采区、制定的开采计划、实施方案、审批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采区开采公开透明。
 
  2.采砂业主或乡镇在采区开采前,要做好相关采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将开采情况在相关村组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如果风险因素较多,群众意见较大,一律不申报和审批。
 
  3.在采区开采过程中,强化相关乡镇的现场监管职责,及时了解不确定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化解群众矛盾,确保当地社会稳定。
 
  4.在砂石运输过程中,为防止不稳定因素,满足航运条件的坚决航运;不满足航运条件的采砂业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环保、稳定等要求,制定砂石运输方案并报途经乡镇审核,未经乡镇审核通过的不得进行砂石运输,同时途径乡镇加强对运输线路的监管,采砂业主加强对运输线路的维护和保养。
 
  七、其他相关事项
 
  1.采砂业主要按照“五定”精细管理(定作业水域、定作业时间、定采砂船功率、定作业船数量、定采砂量)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2.南昌县所属采区开采的砂石,采砂业主必须优先保障南昌县重大重点项目的建设用砂,并依据南昌县重大重点项目用砂保障方案进行供应。
 
  3.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或者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采砂业主应当按照负责现场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
 
  4.采砂企业或个人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或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5.采砂结束后,采砂业主撤离采砂现场前应当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需生态补偿的按规定进行生态补偿和修复工作。
 
  6.现场监管人员必须各负其责。因监管不力导致采砂秩序混乱的,由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7.健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湖区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王子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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